原告:上海骏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庆峰。
原告上海骏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奉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88,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分包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G40高速启东东出口的临时彩钢板房、电瓶车棚、楼梯的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工程完工后,原告于2019年1月20日与被告结算,被告还欠原告部分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约定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订立该合同,所涉工程名称为G40高速启东东出口绿地缤纷广场项目二标段,工程地点为G40高速启东东出口,承包工程内容和范围为临时彩钢板房,电瓶车棚,楼梯。本院认为,该合同约定的是彩钢板房、车棚等的分包施工工程,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虽有协议管辖的条款,但该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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