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骏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高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毅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巍,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钰源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刘洪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琴,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建,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州银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龙溪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珠,女。
原告上海骏驰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钰源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骏驰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992元,由原告上海骏驰纺织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李凌云
书记员:罗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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