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骏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善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思,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豪,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桥空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康,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骏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虹桥空港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骏鼎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虹桥空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骏鼎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骏鼎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虹桥空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顾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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