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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骏鼎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复议申请人:上海虹桥空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康,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骏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善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思,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豪,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骏鼎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桥空港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上海骏鼎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657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上海虹桥空港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上海虹桥空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空港公司”)复议称上海骏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鼎公司”)于2018年11月起诉(2018)沪0117民初19367号案件,该案经本院裁定驳回起诉,骏鼎公司仍利用诉讼程序多次申请保全,本案中对虹桥空港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将严重影响其办理抵押贷款及日常运营,并已导致其未能通过银行放贷初审,直接影响其运营相关工程的建设进度。且本案为骏鼎公司及负责人孙善景滥用诉讼程序及诉讼资源,恶意起诉及保全,已对虹桥空港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故申请本院中止或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骏鼎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保全的内容限于其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且已提供相应担保。虹桥空港公司如认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或财产保全措施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进行主张。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虹桥空港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顾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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