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俊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良,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爵烁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缘,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爵烁酒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孙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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