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骜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忠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菱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世平,男,196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江,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剑峰,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联强,男,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飞,女,198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第三人:孙达飞,男,194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塘四村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骜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菱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缪世平、盛江、王剑峰、吴联强、朱飞、第三人孙达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骜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骜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明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