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泉,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
被告:吴丽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上海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陈某某、吴丽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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