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圣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上海高人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罗旋,该公司执行董事。两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通隆某通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钱亚珍。
谢圣明、上海高人得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隆某通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沪73民初674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南通隆某通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00,000元的财产。2018年9月7日,谢圣明、上海高人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圣明、上海高人得实业有限公司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与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隆某通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全价值人民币8,000,000元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谢圣明、上海高人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代理审判员 黄旻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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