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房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房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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