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沫艾蜜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栗娜。
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美沫艾蜜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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