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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永乐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乐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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