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港联物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港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汪权超。
  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港联物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12.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5万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2为: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寻访推荐人才,服务费按人才年薪的比例计算。若被告私下录用的,年薪按50万元计算,被告除应支付服务费外,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的三倍作为违约金。若原告发现其推荐的人才的年薪高于50万元的,以实际年薪金额计算服务费。此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寻访推荐人才服务,但被告未在录用覃国益前通知原告并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原告催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东莞市港联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高凡猎头服务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被告(甲方)委托原告(乙方)猎取(代理寻访)中高级人才若干名;2.1收费标准:甲方委托猎寻的职位税前年薪30万元以下的,服务费为税前年薪的25%,税前年薪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服务费为税前年薪的30%,税前年薪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服务费为税前年薪总额的35%;2.3付费方式:所推荐人才到岗后七日内,甲方支付所有的服务费,如果甲方付款超过约定付款期,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应付未付的费用*1%*迟延天数),乙方向甲方提供三个月试用期保证,具体参见第6.2条;4.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后十八个月内,甲方聘用乙方推荐的人才的,甲方应于聘用前通知乙方,并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聘用乙方推荐的人才但未按前述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除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额服务费外,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三倍作为违约金,且甲方聘用的乙方推荐人才的年薪视为50万元,甲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若乙方发现其推荐的人才的年薪高于50万元,以实际年薪金额计算服务费;6.2乙方对其推荐的人才实行三个月试用期保证,三个月试用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推荐人才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继续推荐该职位人才,本保证范围不包括:c.合作过程中,甲方有不诚信、不守约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乙方服务费、向乙方谎报所录用候选人的职务/薪资等情况;7.1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并附候选人推荐报告,向被告推荐包括覃国益在内的多名人选。2017年9月1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覃国益的联系方式及面试时间安排。就上述电子邮件内容,原告当庭通过登陆电子邮箱调取相关邮件的方式向法庭进行出示。
  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查询覃国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经查,被告于2018年3月、4月、5月为覃国益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以上事实,有《高凡猎头服务协议》、电子邮件、候选人推荐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回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查询相关数据的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凡猎头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十八个月内聘用原告推荐的人才的,应于聘用前通知原告,并支付服务费,若被告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原告可一次性全额主张服务费,且该人选的年薪视为50万元,现原告依约向被告推荐了人选覃国益,被告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录用了覃国益,但未将录用情况告知原告,亦未向原告支付服务费,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12.5万元服务费及1.5万元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无视法律之行为,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亦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港联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12.5万元;
  二、被告东莞市港联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1.5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东莞市港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