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友士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友士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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