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弘和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弘和通讯有限公司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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