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慧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慧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诸建光
书记员:王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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