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富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富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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