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春花杰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肖健夫。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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