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博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博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封敬球
书记员:崔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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