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邓懿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宁,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
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铭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李 理
书记员:徐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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