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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邓懿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宁,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5955.7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以每月欠付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每日0.3%标准向原告支付自每个欠费月16日起分段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会所服务费3708元;4.判令被告以每月欠付会所服务费为本金,按每日0.3%标准向原告支付自每个欠费月16日起分段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上海合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XX公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委托原告担任XX公寓的物业服务单位并明确了物业服务费标准、会所服务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后双方又签订《XX公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续约补充协议书》。2017年9月,因XX公寓1-5号办公楼“68公馆”大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公司撤场,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房屋管理办事处发函要求原告接管XX公寓1-5号办公楼并全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已按约为被告所在的物业管理服务小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XX公寓X号XXX室的业主,欠缴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会所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房屋所在地为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城路XXX弄XXX号XXX室,合同的履行地在本市杨浦区。此外,被告住所地亦非普陀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朱  骏

书记员: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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