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邓懿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宁,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亮,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2019年11月13日,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邹亮达成庭外和解,其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元,由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玲婕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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