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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单理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文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玲,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理国,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罗燕菁(系被告妻子),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单理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玲及其被告单理国的委托诉讼理人罗燕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系争物业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间:2014年7月30日。
  三、合同期限:三年,自2014年8月1日起,若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系争物业收费标准:0.45元/月·平方米、保安费、保洁费每月各5元。
  五、系争物业建筑面积:91.80平方米。
  六、物业完成情况:提供物业服务。
  七、房屋权利人:单理国。
  八、未缴纳物业费期间:1999年1月至2017年12月。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9418.68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为第六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理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1999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9,418.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10元,由被告单理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叶  岭

书记员:傅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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