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文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玲,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广宏,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缪一平,女,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宏、缪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缴纳自2004年1月至2017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298.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青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广宏、缪一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属实。原告要求两被告缴纳自2004年1月至2017年12月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张广宏、缪一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广宏、缪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物业管理费3,29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张广宏、缪一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吴文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