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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昌、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文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昌、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青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成垚、被告张永昌、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缴纳自2003年1月至2018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87.7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张永昌、廖某某辩称,拖欠物业费属实,但原告在物业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由于建筑垃圾堵塞,造成被告屋顶漏水等现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张永昌、廖某某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永昌、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1月至2018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087.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张永昌、廖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吴文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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