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文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玲,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超,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陆美芳,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超、陆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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