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文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玲,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宗明,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焦金芳,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陈桂珍,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宗明、焦金芳、陈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叶 岭
书记员:傅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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