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文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青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成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缴纳自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11日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95.7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王某某、王某未作答辩。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某某、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11日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395.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吴文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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