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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伟东、洪陈香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文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玲,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伟东,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洪陈香,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葛燕雯,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伟东、洪陈香、葛燕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3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2,942元。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叶岭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玲、被告葛伟东、洪陈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燕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2,942元属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伟东、洪陈香、葛燕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2,94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葛伟东、洪陈香、葛燕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叶  岭

书记员:傅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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