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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勇生、许双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文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勇生,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许双官,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勇生、许双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7年1月至2017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4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严峰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勇生、许双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两被告拖欠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07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3,476元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勇生、许双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勇生、许双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月至2017年12月物业管理费3,4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10元,由被告许勇生、许双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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