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文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邓某,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某某、邓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杨斌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某某、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属实。原告也应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服务。被告陶某某、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陶某某、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894.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陶某某、邓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 斌
书记员:毛志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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