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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威科众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松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高威科众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曾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锋,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路。
  原告上海高威科众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珍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威科众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9元(原告上海高威科众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高威科众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知芳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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