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山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学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九歌上郡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张伟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乐慧,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沈洪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耀华。
原告上海高山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九歌上郡业主委员会、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高山保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山保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高山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殷 雪
书记员:倪晶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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