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廖谢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轩羽,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靓景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国华。
原告上海高手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靓景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靓景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靓景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苏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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