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嫈,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鸣,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诚明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
原告上海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诚明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经履行了付费义务为由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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