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沙德银。
委托代理人陈海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帅朋,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高校生乐营养食品研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成冠润。
本院收到申请人上海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高校生乐营养食品研制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该申请书称,被申请人成立于2001年5月21日,股东为申请人、上海鲜又鲜食品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成冠润等,注册资本人民币175万元,营业期限自2001年5月21日至2011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停业已久,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现营业期限也已届满,股东无法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目前亦未有债权人申请进行强制清算,故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已有七年,期间股东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目前部分股东下落不明,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自行清算是不现实的。故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高校生乐营养食品研制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陆韵华
书记员:沈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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