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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湾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高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琛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湾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梦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昀,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高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湾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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