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美林,女,1981年10月4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
原告上海高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美林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 飞
书记员: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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