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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深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快乐船长游船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高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鹭,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方,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快乐船长游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敏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琼妮,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高深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快乐船长游船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高深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快乐船长游船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罗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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