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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清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高清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尹洪刚。
  委托代理人陈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平建。
  本院收到申请人上海高清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该申请书称,被申请人成立于1999年8月26日,工商登记的股东为申请人及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交大顶峰科技创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科技信息中心、上海毅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华、王炜、夏劲松、杨效军,注册资本人民币7950万元,营业期限自1999年8月26日至2015年9月15日。因被申请人营业期限已届满,股东无法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目前亦未有债权人申请进行强制清算,故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久已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期间股东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目前部分股东下落不明,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自行清算不现实。故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高清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对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陆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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