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陈陆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亿扬宇道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振明。
原告上海高猎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上海太亿扬宇道具制造有限公司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太亿扬宇道具制造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曹 筠
书记员:崔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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