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永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陈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
原告上海高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高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孙 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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