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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魔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魔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红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魔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方公司”)与被告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13日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昀、宋振(参加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及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魔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日常施工合同》于2018年9月10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163,75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5日,原、被告之间订立《工程日常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乙方)为原告(甲方)进行外墙造在和维修工程施工,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完工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工程总价为45万,首付款为18万元。合同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将首期款项18万元支付至被告账户,被告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了施工。但被告仅进行了少部分施工后即无理由停止了施工并撤出场地,且完工期满后至今未再进行施工。2018年9月10日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书面确认,2019年3月4日,经原告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审价并出具了报告,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6,246元,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星拓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先合同内的施工内容被告已施工完毕,不存在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此外,被告为保障合同的施工还增加了部分防护工程,原告总计应当向被告支付65万元的工程款,双方对于工程并未进行结算,据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的《工程日常施工合同》;2、原告支付被告欠付的工程款474,233.16元;3、判令原告以474,233.16元为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一为标准,向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此外,被告认为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但解除的原因系被告违约,故不同意支付被告剩余的工程款,此外,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增加的工程款与本案无关,且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增加工程经过了原告的同意,据此不同意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递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5日,魔方公司(甲方)与星拓公司(乙方)签订《魔方公寓上海恒通路幕墙维修工程店工程日常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就恒通路幕墙维修工程进行施工,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完工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工程内容为玻璃幕墙重新打胶、原有铝板部分更换铝板、增加部分开启窗、窗户五金件更换维修、出具幕墙安全检测报告等内容。固定总价为人民币45万元。双方签订本合同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18万元。合同还对后续的付款事宜进行了约定。如逾期完工达到15天的,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后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18年2月1日向乙方支付了首付款18万元。2018年6月,被告开始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7月底离场,此后,双方对于工程款的结算和工程量产生争议,2018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俞宣亦发送邮件,请求被告尽快安排人员与原告对接进行工程量的结算。2018年9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与“秦均波”签订《上海魔方公寓(汉中路)7-14层幕墙及窗户维修确认单》,对于工程量进行了决算,秦均波在施工单位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栏签名确认。工作量总计为新开启窗24樘、把手更换65个、限位安装97套。同日原告再次发送邮件给被告工作人员俞宣亦:“俞总你好!借用上周末时间,与贵司委派的施工人员秦工对汉中路幕墙维修工程量做了如下确认,请邮件确认,并与我司预算部对接后续工作,谢谢”。俞宣亦则于2018年9月11日回复原告称“工程量我司已与贵司确认,但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措施费也请贵司确认”,原告则回复称要求被告上报明细或者有当初项目经理的确认签字。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遂成讼。
  另查,秦均波并未在被告处缴纳社会保险,被告亦否认秦均波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同时被告确认俞宣亦系其公司一般工作人员。2019年3月4日,原告委托第三方上海文畅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于前述确认单载明的工程量对于造价进行了询价,确认上述工程量的造价为16,246元。上海魔方公寓(汉中路)点营业地址为恒通路XXX号,与前述施工项目地址一致。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均同意确认合同解除的日期为原告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19年4月22日,此外,双方均确认被告于2018年7月底离场。被告坚持认为此时其已经完成了全部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原告则对此予以否认,且称其另行委托了第三人对原有的工程剩余部分继续进行了施工。截止2019年8月13日证据交换时,施工尚未完成但已进入收尾阶段,原告亦按照合同向案外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被告庭审中对前述邮件的真实性及内容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被告于2018年7月底离场,合同于2019年4月22日解除,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已经按约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全部施工义务。被告作为施工方主张其已经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却未对此提出任何证据,亦未获得原告的确认;而原告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结算单自认被告仅完成了部分施工义务,被告虽对签字人员秦均波的身份予以否认,但原告提交了双方之间的往来邮件、与案外人签订的造价咨询报告,以及后续与案外人的合同和付款发票,结合被告工作人员邮件中对工程量的确定未提出异议的事实,原告提出的证据时间上相互吻合,内容上相互印证,应当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可被告仅完成合同项下的部分工程量的观点。该部分工程价款原告自认为16,246元,该金额尚属合理,被告亦未提出相反的依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的多余工程款180,000-16,246=163,754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间未能完成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据合同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当庭提出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考虑到被告实际工作情况,本院酌情将违约金金额调整为5,000元。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首先,系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完工,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且增加款项未获原告准许,亦不应由原告承担相应付款义务,最后合同的解除是由于被告违约造成,故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本院一并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魔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恒通路幕墙维修工程签订的《魔方公寓上海恒通路幕墙维修工程店工程日常施工合同》于2019年4月22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魔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163,754元;
  三、被告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魔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四、反诉原告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计2,553元,由被告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15.05元,由原告上海魔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7.9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星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梓

书记员: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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