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鲁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539号24楼2401-B室。
法定代表人:周树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灿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
原告上海鲁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灿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鲁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鲁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武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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