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宝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聪,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伟,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太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郭玉振,职务不详。
被告:郭玉振,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伟、被告太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玉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王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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