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某,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某某,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上海鲁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XXX幢三层一号库E。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姚某某、上海鲁豪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2668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姚某某、上海鲁豪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刘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鲁豪物流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上海团结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7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树 雄
书记员: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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