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先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培山,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唐某,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某、唐某下落不明,需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美华
书记员:丁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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