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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鲲鹏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塑锐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若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之龙,男。
  被申请人:上海鲲鹏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应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华,男。
  原告上海塑锐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鲲鹏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鲲鹏塑胶有限公司合计价值人民币45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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