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鸣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现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
原告上海鸣习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富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鸣习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鸣习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元,减半收取计154.50元,由原告上海鸣习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卜军形
书记员:张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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