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鸿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海,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XXX号。
被告:吉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上海鸿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吉某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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