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鸿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高立新,总经理。
原告:上海银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哈伟光,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若辰,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坚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若愚,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鸿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银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鸿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银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上海鸿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银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52元,减半收取计19,42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鸿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银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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